Q/510600XYS 001-2020生活燃料

生活燃料

Q/510600XYS 001-2020

前言


本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表述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个T1.2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本标准按照1:1-209准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四川新源素能源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嘉伟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0年7月10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燃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以废弃油脂为原料,通过酯化酯交换、生物酶法工艺产岀的生物质燃料以及烷烃等原料,其主要作为生活燃料使用,不适用于作为汽车、拖拉机、工程机械等发动机燃料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61-2008 闪点的测定宾斯基一马丁闭口杯法

GB/T510-2018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T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1885 石油计量表

GB/T28730-2012 固体生物质燃料样品制备方法

GB/T28733-2012 固体生物质燃料全水分测定方法

GB/T28731-2012 固体生物质燃料工业分析方法

GB/T30727-2014 固体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定方法

SH/T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0831 脂肪酸甲酯含量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物燃料

利用动植物油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与高闪点烷烃化合物,再加入添加剂制成的闪点大于62℃以上的燃料。

3.2  固硫率

燃料在规定条件下完全燃烧后,残留在灰中硫,占燃料全硫的质量分数

3.3  抗碎性

燃料保持原形状的能力。

3.4  破碎率

燃料中小于规定粒度部分的质量占测定质量的百分比

4  技术要求


产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项目要求测试方法
密度(40℃)/(kg/m³)≤8800GB/T 1884
GB/T 1885
闪点(闭口/℃)≥62GB/T 261
凝点/℃≤-3GB/T 510
硫含量mg/kg≤20SH/T 0689
脂肪酸甲酯含量(质量分数)/%≤25SH/T 0831
全水分/%≤15GB/T 28733
注:采样和制样,按GB/28730-2012的规定执行。

5 检测规则


5.1  抽样与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方法按GB/T2828.1的规定进行。

5.2  出厂检验

品须经生产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检验合格证

5.3  型式检验

5.3.1  一般情况下每一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1. 首次投产时;
  2. 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 产品长期(6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全项目检验。型式检验的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5.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允许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供带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请仲裁机构检验,并以其结果为准

5.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允许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供带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请仲裁机构检验,并以其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名称、地址;
  3. 规格、型号、净含量;
  4.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5. 执行标准编号;
  6. 包装内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需要时提供);
  7. “严禁烟火”、“切勿倒置”等字样或标志;
  8. “本产品为生活燃料,不能作为各类发动机燃料使用”等字样或标志。

6.2  包装

可用铁桶、塑料桶包装运输或罐车运输

6.3  运输

产品按非危险品的运输规定,运输时不允许接近高温及火源,切勿倒置,防止泄漏。运输车辆应有安全设计。

6.4 贮存

产品贮存区应有足够的防火设施,不允许有火源。贮罐必须有直观的液面计,并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记。贮存罐顶端应设有放空管,并装有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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