醇基混合燃料
QDW3-2016
前言
本标准对Q/DW3-2014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对Q/DW3-2014标准比较有如下变化:
1)增加了醇基混合燃料用途。
2)本标准由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起草人:刘俊。
本标准批准人:任建伟。
本标准备案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醇基混合燃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用途和安全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以精甲醇为主,配以添加剂或丙烷作推动剂制成的醇基混合燃料(以下简称为燃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338-201工业甲醇
GB/T384-1981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511-2010石油产品和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重量法)
GB/T510-1983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T611-2006化学试剂密度测定通用方法
GB/T5332-2007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
GB/T6536-2010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GB/T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6986-1986石油浊点测定法
GB/T8017-1989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雷德法)
GB/T1131-1989石油产品总硫含量测定法灯法
GB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产品为均匀的透明液体,无恶臭。
3.2 性能指标
项目 | 指标 |
醇含量,% ≥ | 90 |
密度(20℃),g/cm³ ≤ | 0.83 |
低热值,kJ/kg ≥ | 21000 |
凝点,℃ < | -30 |
机械杂质,% ≤ | 0.02 |
稳定性(-20摄氏度) | 不分层 |
pH值 | 6-8 |
50%馏出温度,℃ < | 80 |
引燃温度,℃ | 200 |
总硫含量,% | 0.010 |
甲醛实验 | 品红不呈蓝色 |
蒸汽压(常温),MPa | 0.35 |
3.3 燃料配方不得添加任何无机盐、卤代烃和硝基化合物,所加烃类中的芳烃含量<40%。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采用目测法。
4.2 醇含量(简易法):
取50m1燃料于100ml量筒中,加蒸馏水至100ml,搅拌静止10min后,观察分层的油层体积应小于15ml。
4.3 密度
按GB/T 611的规定进行测定。
4.4 低热值
按GB/T384的规定进行测定。
4.5 凝点
按GB/T510测试。
4.6 机械杂质
按GB/T51的规定进行测定。
4.7 稳定性
按GB/T 6986的规定,用浊点、结晶点测定器测定其浊点。
4.8 pH值
用广谱PH试纸与标准色板比较。
4.9 50%的馏出温度
按GB/T6536的规定进行测定。
4.10 引燃温度
按GB/T5332的规定进行测定。
4.11 总硫含量
按GB/T11131的规定进行测定。
4.12 甲醛
按GB1661-1996中4.12的规定执行。
4.13 蒸气压
按GB/T8017的规定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采样
按GB/T6680的规定进。
5.2 组批
以一次投料配制的燃料为一批,每批检验取样的数量不低于2L。
5.3 出厂检验
5.3.1 本产品由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密度、低热值、机械杂质、稳定性、醇含量、蒸气压。
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作型式检验:
- 原料、配方或工艺作变动时;
2) 新产品鉴定时;
3)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4) 正常生产时每年一次;
5)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项目中若有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检验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5.5.2 型式检验项目中若有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检验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5.5.3 若供需双方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标志按GB190中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外部应有以下内容:
- 生产厂名称、地址;
2) 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
3) 生产日期;
4) 净重和总重;
5) 标明充装介质的名称及含量。
6.2 包装
罐装:燃料用专用气瓶包装,该气瓶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分12KG、18KG两种规格。
甬装:HDPE桶包装,也可用运输罐车装运。桶装规格范围为20KG~200KG。
6.3 运输
燃料按危险化工产品的运输规定,运输时不允许接近高温及火源,切勿猛烈撞击,轻装轻放,防止泄露。
6.4 贮存
6.4.1 罐装贮存:采用承压储存罐储存。储存区要采取防雷、防静电、防火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6.4.2 桶裝贮存:贮存区应有足够的防火设施,不允许有火源,采取防雷、防静电设施。
6.4.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三个月。
7 用途
7.1 商业用燃烧燃料:用于各类餐饮、食品用火所需的燃烧燃料。
7.2 工业用燃烧燃料:用于各类工业热源或工业热加工处理所需的燃烧燃料。
7.3 车用燃料:用于各类汽油机动车以及各种用途的汽油发动机所需的燃烧燃料。
8 安全措施
8.1 醇基混合燃料是易燃液体,燃料溢岀时应立刻用水冲洗,着火时用砂子、泡沫灭火器、石棉布等进行扑救。
8.2 醇基混合燃料有一定的毒性,严禁入口,并避免燃料与皮肤接触,如果溅到皮肤和眼睛里,应迅速用大量清水冲洗。如发生意外,应急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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