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醇基清洁燃料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 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 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监管部、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甲醇燃料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 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 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醇基清洁燃料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0.5t。
-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甲醇燃料容器摆放应布局合理。
-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6.醇基清洁燃料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醇基清洁燃料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醇基清洁燃料,不得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醇基清洁燃料。
7.醇基清洁燃料经营企业储存醇基清洁燃料的,应当遵守本标准关于储存醇基清洁燃料的规定。
8.醇基清洁燃料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醇基清洁燃料的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9.醇基清洁燃料的经营单位应与醇基清洁燃料使用单位签订《醇基清洁燃料安全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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